做房子迁户口-九游会
1、如何办理房产证户口迁移需要哪些程序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市内户口迁入,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买房子怎么迁户口?
可以,但是有部分城市规定,房子的面积与居住人数有关系。正常来说,一户房子可以转三个人的户口,如果需要全转过来,那就需要咨询当地的房产部门了。
转户口手续需要房产证、村委会证明合同、发票、社保凭据、户口本、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开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然后带着这个准许迁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局,申请开具同意迁入证明。
办理流程如下,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带着办理好的迁移证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相关证明,并备案。带着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局正式办理落户手续。
3、房子转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
第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市内户口迁移办法及所需资料
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婚迁的入户,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4、房产证办理后如何迁户口
1、有房产证后带着房权证找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2、带着办好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之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出证明。3、带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让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同意迁入,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大事告结。注意只有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同意落户并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才能办理。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34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5、有房产证怎么迁移户口
法律分析:拿到房产证后迁户口的流程如下:
1.购房者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
2.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